同时核对目录、目的地和起始日期

中国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于2026年9月22日发布第40号公告,将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甲酯、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乙酯两种物质新增至目的地管制目录第一部分。公告规定,该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公告规定,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出口至美国、墨西哥或加拿大,须依据暂行规定申请许可;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出口至缅甸、老挝或阿富汗,也须申请许可。公告称,出口至其他国家不需依据这项特定目的地目录申请许可;但其他出口、危险品、最终用途和海关规则仍须单独核对。

不要只看宽泛品名,要核实化学品身份

供应商的销售名称或一个HS税目,未必足以判断物质是否落入管制目录。应将准确化学名称、分子式、可获得的CAS编号、浓度、混合物状态与官方附件第一目录逐项比对。遇到别名或衍生物是否涵盖的问题,应在接受订单前由出口商和合规专业人员确认。

报价、合同、运输指示和许可申请中的出口目的地、收货人、最终用户及用途应保持一致。目的地变化可能改变本公告下的许可判断。不要通过改道、换标签或拆分货物规避管制;物质身份或目的地不明时,应咨询中国主管机关或合格出口管制顾问。

在采购流程中设置许可审批关口

对于可能列入目录的化学品,在支付定金或确定船期前,要求中国出口商书面确认官方目录条目、所需许可和办理周期。合同可约定需取得合法出口许可后方可装运,并明确由谁提供产品资料及最终用途文件。留存公告原文和作出判断时使用的附件版本。

这是范围有限的出口管制更新,不是中国所有化学品出口禁令,也不决定买方所在国的进口许可、制裁、安全或注册要求。买方应独立核对目的地法规,不要把供应商过去曾经发货视为本次交易已获许可的证明。

下一笔订单的检查清单

  • 将准确物质与官方附件第一或第二部分的目录逐项对照。
  • 按2026年9月22日起的规定核对具体出口目的地。
  • 记录收货人、最终用户和用途;路线变化时重新判断。
  • 适用时,在承诺装运前取得中国所需出口许可。
  • 另行核查目的地国家的进口、安全和最终用途要求。

来源与参考日期

  1. China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four agencies — Announcement No. 40 of 2026来源发布日期: 2026-09-22施行日期: 2026-09-22

由亿风采购资讯团队根据下列原始来源整理,并使用 AI 辅助。页面记录来源与核验日期;实际执行前仍应复核目的地要求。内容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