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錄、目的地與起始日期要一起確認
中國商務部、公安部、應急管理部、海關總署及國家藥監局於2026年9月22日發布第40號公告,將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甲酯、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乙酯兩種物質新增至目的地管制目錄第一部分。公告載明自發布日起調整生效。
公告規定,第一部分列出的化學品出口至美國、墨西哥或加拿大,須依暫行規定申請許可;第二部分列出的化學品出口至緬甸、寮國或阿富汗,也須申請許可。公告指出,出口至其他國家不須依這項特定目的地目錄申請許可;其他出口管制、危險物品、最終用途及海關規定仍應另行查核。
核實化學品身分,不要只看概括品名
供應商的銷售名稱或單一HS稅目,未必足以判斷物質是否列入管制清單。請將正式化學名稱、分子式、可取得的CAS編號、濃度、混合物狀態與官方附件第一目錄比對。若涉及別名或衍生物是否涵蓋,應由出口商及合規專業人員在接單前確認。
報價、合約、運輸指示及許可申請上的出口目的地、收貨人、最終使用者與用途應一致。目的地變更可能改變本公告下的許可判斷。不可藉由改道、改標或拆單規避管制;若物質身分或目的地不明,應諮詢中國主管機關或合格出口管制顧問。
在採購流程設定許可審核關卡
對於可能列入目錄的化學品,在支付訂金或安排船期前,請中國出口商書面確認官方清單項目、所需許可及辦理時間。合約可約定取得合法出口許可後才裝運,並註明由誰提供產品資料與最終用途文件。保存公告原文及決策時採用的附件版本。
這是範圍有限的出口管制更新,不是中國所有化學品出口禁令,也不決定買方所在地的進口許可、制裁、安全或登記要求。買方應另外核對目的地規定,不要把供應商過去曾出貨當成此次交易已獲許可的證明。
下一筆訂單的檢查清單
- 將實際物質與官方附件第一或第二部分清單逐項比對。
- 依2026年9月22日起的規定確認具體出口目的地。
- 記錄收貨人、最終使用者與用途;路線變更時重新判斷。
- 適用時,在承諾出貨前取得中國所需出口許可。
- 另行查核目的地的進口、安全及最終用途規定。
來源與參考日期
- China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four agencies — Announcement No. 40 of 2026來源發布日期: 2026-09-22施行日期: 2026-09-22
由億風採購資訊團隊依下列原始來源整理,並使用 AI 輔助。頁面記錄來源與查核日期;實際執行前仍應再次確認目的地要求。內容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。
